核心提示:行人滑倒摔伤,状告汉川
洒水车部门,汉川法院这样判决 近日,汉川法院执结一起因某园林绿化部门
洒水车洒水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充分发挥法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作用,促使这起发生在普通民众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顺利化解。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段某某向法院诉称,2017年12月17日7时20分左右,原告段某某驾驶二轮电瓶车在汉川市西门桥路段不慎摔倒,致使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段某某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当天,汉川地区气温降至零摄氏度以下,但当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某园林绿化局
洒水车对道路进行洒水清洁路面,导致道路湿滑并结冰。为此,段某某以某园林绿化局 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汉川法院于2018年7月立案后,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被告某园林绿化局辩称,原告摔倒受伤与洒水车洒水 无直接因果关系;洒水车洒水清扫路面是公共义务、是善意的, 并非恶意或侵权;该路段非园林绿化部门安全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路段,园林绿化部门对该路段 只有清洁清扫的义务。
判决结果
汉川法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综合事实和证据,结合当时的天气环境,认为原告段某某在事故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某园林绿化局冬季在事发路段洒水清洁路面,导致路面湿滑,与原告骑车摔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按照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498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段某某申请执行。 2020年1月9日立案后,执行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某园林绿化局账号余额足够履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是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没有简单地采取划扣强制措施,而是选择与被执行人积极沟通,肯定其为城市卫生管理和维护老百姓公共利益付出的努力,引导其主动履行。 1月16日,某园林绿化局将执行款主动缴纳到法院账户。 该案在执行环节从立案到兑现仅用了7天。
小编认为:洒水车路面工作虽然是公共义务、是善意的, 并非恶意或侵权;但也应该合理考虑到安全因素。
转载:汉川法院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