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查处未在45日内处理交通违法的机动车,如果没有按时来处理或不停驶者,最高罚款2000元和扣3分。
● 车辆超45日限制未处理者将停驶 违法处罚扣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设定的“义务”。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通讯方式、住址等;
2、是提供真实有效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是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并于违法发生之日起45日内接受处理。
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自2015年11月1日以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违法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对相关机动车依法停驶;11月1日前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超过45日未处理的,不列入停驶范围,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时处理。现阶段查处暂定为深圳粤B牌照在深圳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外市或深圳本地牌照在深圳以外发生的交通违法暂不纳入查处范围。
● 不停驶者最高可罚2000元 每月最多处罚5次
1、按冲禁令处罚。对停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300元罚款;对重中型载货汽车,处1000元罚款,一年有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出2000元罚款。同时记3分。
2、同一车每月处罚最多5次。交警将主要依托电子警察对此类违法进行抓拍,在道路上被交警现场查处到的还将暂扣机动车,但对同一停驶车辆此类违法车辆每月最多处罚5次。
对于这个政策的执行,小编呼吁大家一定“安全驾驶、遵章守纪”,这样也不会罚款扣分,也进一步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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